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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創產業的文化成本?
1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、2博士生
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推動的媒體產業而言,電影《艋舺》雖然還沒上映,但導演與製片心目中的「生猛」江湖文化,就已引起部分萬華(艋舺)地區居民的反彈,認為該片所描繪的暴力、色情,對於萬華有負面影響。
電影《阿凡達》票房佳績,為美國賺進大量財富,要創造相同產值,台灣不知道要製造多少腳踏車。而這還沒有把強勢文化商品輸出,所造成全面性的文化影響(如:生活、消費方式的改變)導致後續衍生的商機計算在內。從這樣舉例中,不難發現文化創意產業收益的龐大。也正因此,相對於許多傳統產業的式微,強調透過文化與創意生產,以創造高附加價值商品的文化創意產業,也就日趨受到重視。
但日前文化創意產發展法通過後,除了該法是否能夠達成促進產業發展的立法目的外;我們更為關心的課題是:這樣一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,究竟與文化的關係何在?尤其是當檢視「文化創意產業」一詞,實不難發現「文化」與「創意」僅是作為「產業」類別的形容詞,而文化更似乎僅是作為產業發展的原料、成本之用。這時不免產生的疑問是,產業有沒有可能過度影響文化的發展,文化與產業間的關係,究竟孰先孰後?孰主孰從?
就此而言,剛通過的文化創意產發展法,卻沒提出上述問題解答,更沒提供這片土地文化願景。它就像一張空白支票,空有各種文化創意的產業類別,而全然沒有論及文化創意的內容。這就不免讓人懷疑,在主事者心目中,「文化」、「創意」對這土地所扮演的角色,難道真的只是作為「產業」的新興火車頭?文化究竟只是為了經濟發展而服務,而可以任由產業的需求,扭曲成各種不同的賣相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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